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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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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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我院学生依照法律、法规享受应有的基本权利,并督促学生依法履行基本义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学籍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院录取通知书,依照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办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七天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包括健康)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我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坚持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证明,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经二级学院同意,报招生办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招生办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暂行)》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正当事由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款,应予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应当先行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手续完成后注册。
第五条 注册方式。注册手续由辅导员(班主任)统一收齐后到教务处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学院制定的教学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以下简称正考)成绩、补考成绩、毕业前补考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按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在学生成绩记载时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分,详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课程考核办法(暂行)》及《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课程考核办法补充规定》。
第八条 课程考核参照渝城职院永区〔2009〕50号文件“关于印发《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渝城职院〔2010〕73号文件“关于印发《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时,除突发事件外,应在考核时间的24小时以前用书面形式向二级学院申请缓考,并提交相关证明。由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缓考与下一学期同一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
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申请和证明无效。未交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的,视为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违纪”,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详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因考核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处签属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对该课程可给予毕业补考的机会。
第十一条 补考分正常补考、毕业补考。正考成绩记为“缺考”和“违纪”的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可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正考成绩不及格或缓考的学生,允许参加学院安排的正常补考。正常补考时间由学院安排在次学期的第三周开始进行。在正常补考中不及格或缺考(正常补考时不再办理缓考)者,毕业前可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补考成绩的记载,按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一) 因正考不及格参加正常补考,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
(二) 因缓考参加正常补考,考核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
(三) 参加毕业补考,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的,成绩记为“60分”;考核成绩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学生成为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凡有基础和有条件的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学习中,可自主选择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辅修其他专业课程时,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当完成辅修学习,按规定参加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单科学习合格证;未取得单科合格证的,可重新辅修,不参加毕业前补考,也不颁发任何证书。
学生选择辅修学习应按辅修课时数标准缴纳辅修费。
第十四条 学院认可通过自学、辅修及其它高等教育形式,学习掌握的相关知识,在对于教学培养计划中要求修读的课程,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课程的免修免考:
(一) 在转学、留级、复学之前,已学过辅修的课程,并且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
(二) 通过其他高等教育形式完成了同等学历(包括更高学历)同门课程学习要求,获得单科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 邓小平理论、职业道德、军事理论及技能、体育、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课程不得免修免考。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免考本学期课程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免修免考课程申请,并同时提交有效的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务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将批准同意免修免考的学生名单反馈给二级学院,以“课程免修免考通知单”的书面形式通知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课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体育课教学比较特殊,凡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体育培养计划时,应向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后,可以不参加正常的体育课,但应从事针对性的保健锻炼。其体育课成绩可综合评定为“60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考勤,应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三、升级、留级与降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各科成绩都达到及格以上,准予升级。若有部分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又未达到留级条件的,可继续跟原年级专业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籍警示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口头警示:
1.一学年经补考有一门课程不及格;
2.经考核后各学年累计有两门课程不及格。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书面警示:
1.一学年经补考有两门课程不及格;
2.经考核后各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再次书面警示:
1.一学年经补考有三门课程不及格;
2.经考核后各学年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留级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留到下一年级学习:
1.一学年经补考有四门课程考核不及格;
2.经考核后各学年累计仍有六门课程不及格。
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本人若不愿留级,可申请退学。
在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款项中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课、辅修课程不计算在内;同一门课分学期完成,每期的考核按一门课计算;单独考核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课程都各自按一门课计算。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学生可申请降级,经学院批准同意后,可延长学习时间:
(一) 毕业前不能达到毕业条件的;
(二) 学习有困难,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
(三)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降级学生应当在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并依照新编入专业班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因留级或申请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 由学生自己选择相近专业;
(二) 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
(三) 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应当修读新专业中未学过的课程并参加考核。
(四) 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基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我院在籍学生在完成学业过程中,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申请转专业。因个人原因需转专业的仅限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与企业鉴定的就业合同,在新生入学后可指导个别专业的学生重新选择专业。经学生本人同意,并填写《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后,可调整其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
(一)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所长的;
(二) 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难以继续学习的;
(三) 个人与企业鉴定了就业意向性合同,职业岗位有特殊需要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 要求由文科专业转入理科(不含文理兼收专业)专业的;
(二) 由艺、体类录取的学生转入普通专业;
(三) 要求由高年限学制专业转入低年限学制专业;
(四) 未办理注册或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 属于企业定向培养的;
(六)由三校生录取的;
(七) 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的;
(八) 无任何正当理由的;
(九) 高职生入学30天后不允许转专业。成教生取得学籍后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条 转专业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学秘书审查,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经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被录取后,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五、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二) 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向学院申请休学:
(一) 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 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期定为一年,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 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三)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四十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中第二十五条执行。
六、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五年未完成学业的;
(二) 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课程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学年经补考有六门课程考核不及格;
2.经考核后各学年累计超过七门(包括七门)课程不及格;
(七)连续两次留级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则》处理。
第四十五条 已达退学条件(三)、(四)、(五)款的学生,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或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后取得院级及以上奖励,可申请试读一次。
(一) 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与学院签署“试读协议”。
(二) 试读生必须降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降级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
(三) 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已修完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愿意继续延长学习年限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将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 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换发的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三)结业后两年内不补考或补考考核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准许补考,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按规定办理了退学手续后,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单科合格证。
第五十五条 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学生的学籍异动(留级、休学、复学、转专业等)由二级学院负责受理和申办,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政策解释和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